境外主体如何在中国大陆提起法律诉讼

境外主体如何在中国大陆提起法律诉讼

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对于身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若希望委托中国律师对中国内地的个人或企业提起诉讼,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以确保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性。核心环节在于证明委托人和诉讼主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授予中国律师代理权限。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在启动法律程序前,需要准备以下几份核心文件:

一、 核心文件准备

  • 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这是最为关键的文件之一,用于明确授权中国律师在中国境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Subject Qualification Document):

    • 对于外国个人: 通常需要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对于外国企业: 需要提供其商业注册文件、公司成立证书等,以证明该企业的合法存续。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Certificat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如果诉讼主体是外国企业,则需要提供文件证明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有权代表该公司。

  • 证据材料 (Evidence): 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例如合同、协议、来往邮件、付款记录、货物照片等。

二、 文件的公证与认证

由于上述文件在中国境外形成,为在中国法庭上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经过严格的公证和认证程序。这一流程根据文件所在国是否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国而有所不同。中国已于2023年11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海牙公约》成员国有(部分,全部名单可在索引中查看):

  • 亚洲::中国(含香港和澳门)、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以色列等。

  • 欧洲::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俄罗斯等。

  •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 南美洲::阿根廷、巴西、智利等。

  •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1. 如果文件所在国是《海牙公约》成员国:
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只需两步:

  • 本地公证 (Notarization): 首先,由所在国的公证员(Notary Public)对相关文件进行公证。

  • 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之后,将经过公证的文件提交至该国外交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附加证明书”,即Apostille。

2. 如果文件所在国非《海牙公约》成员国:
则需要遵循传统的“双认证”程序:

  • 本地公证 (Notarization): 首先,由所在国的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

  • 本国外交部门认证 (Authentication): 随后,将公证过的文件送至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 中国使领馆认证 (Legalization): 最后,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文件送交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最终的领事认证。

3. 文件翻译
所有提交给中国法院的文件都必须翻译成中文。

三、 委托手续的替代便捷方式

除了上述传统的公证认证程序,中国法律也提供了一些更为便捷的替代方式来完成授权委托,尤其适用于当事人或其代表能够到达中国或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的情形:

  • 法院法官见证 (Witnessed by a Judge): 如果外国个人或外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够来到中国,可以在中国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

  • 境内公证 (Notarization within China): 当事人或其代表也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

  • 线上视频见证 (Online Video Witnessing):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跨境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在法官的见证下完成委托手续。

四、 聘请中国律师与提起诉讼

完成上述文件准备和公证认证手续后,便可将这些文件正本邮寄给在中国选定的律师。律师在收到文件后,会进行审核并着手准备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境外委托中国律师提起诉讼是一个程序严谨的过程。核心在于确保相关授权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过合法的公证认证程序,从而获得中国司法机关的认可。建议在启动程序前,先行与选定的中国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所有文件和手续均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参考资料: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