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数据合规体系中的cookie管理差异:欧盟Cookie合规性、谷歌处罚案例及与中国法规对比

中欧数据合规体系中的cookie管理差异:欧盟Cookie合规性、谷歌处罚案例及与中国法规对比

一、 案例分析:谷歌在欧洲因Cookie滥用被处以巨额罚款

近期,谷歌因其在Cookie同意征求机制上的不合规行为,再次受到了欧洲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具体而言,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对Google处以了3.25亿欧元的罚款。处罚的核心原因在于其Gmail服务和用户在创建谷歌账户过程中的Cookie同意流程存在问题。监管机构发现,用户没有被充分告知或给予明确的选择,来同意用于个性化广告的Cookie。具体违规点包括:

  • 信息不透明:用户没有被清晰地告知,接受个性化广告Cookie是访问谷歌服务的前提条件。

  • 同意机制缺陷:在获取用户同意时,流程设计不符合法规要求,未能确保用户的同意是“明确”且“自由作出”的。

此次罚款是CNIL执行数据保护法规过程中的一次标志性事件,凸显了欧盟监管机构对“知情同意”原则的严格立场,特别是针对大型科技平台如何通过设计影响用户决策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谷歌首次因Cookie问题被罚,此前已有多起类似处罚,表明监管机构正在持续关注并打击此类违规行为。


二、 欧盟关于Cookie合规使用的核心法律法规要求

欧盟对Cookie的监管主要基于两大法律文件:《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通常被称为“Cookie法”)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两者共同构建了严格的合规框架。

1. 《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 / "Cookie Law")

这是欧盟层面专门针对电子通信隐私的指令。其核心要求是,网站在用户设备上存储或访问信息(如通过Cookie)之前,必须获得用户的“事先知情同意”。

  • 事先同意原则:除了对于提供用户明确要求的服务所“绝对必要”(Strictly Necessary)的Cookie外,所有其他类型(如分析、广告、功能性Cookie)的部署都必须首先获得用户的同意。

  • 清晰全面的信息:网站必须向用户提供关于所使用Cookie的目的、类型及数据处理方的清晰、全面的信息。

《电子隐私指令》第5(3)条的原文规定,禁止“在用户或订阅者的终端设备(terminal equipment)中存储信息,或获取已存储的信息”,除非用户在被提供了清晰、全面的信息后,给出了同意。

2.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GDPR虽然未直接命名为“Cookie法”,但由于Cookie通常用于收集和处理可识别到个人的信息(如用户ID、IP地址、浏览历史等),因此被视为个人数据,其处理活动必须遵守GDPR的规定。GDPR对“同意”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这直接影响了Cookie的合规实践。

根据GDPR和ePrivacy指令的综合要求,一个合规的Cookie同意机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明确且积极的同意(Explicit Consent):用户的同意必须是通过主动、明确的肯定性行为作出,例如点击“我接受”按钮。预先勾选的复选框或通过浏览行为默示同意均不被允许。

  • 自由作出的同意(Freely Given):不能将接受非必要的Cookie作为访问网站内容或服务的强制性条件。用户必须有真实的拒绝选项,且拒绝后不应影响其正常访问核心服务。

  •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在用户做出选择前,必须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他们每类Cookie的用途、数据保留期限以及数据是否会与第三方共享。

  • 细粒度控制(Granular Control):用户应能够对不同类型的Cookie(如分析型、市场营销型)进行分别授权,而不是只能“全盘接受”或“全部拒绝”。

  • 便捷的撤回机制:用户撤回同意必须像当初作出同意一样简单方便。网站必须提供清晰的路径让用户随时更改其Cookie设置。

  • 同意记录的存储:网站运营者有责任记录并保存用户的同意状态,作为合规证明。


三、 欧盟与中国在Cookie数据合规上的法律法规差异分析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构建。虽然PIPL在许多方面借鉴了GDPR的理念,但在具体规定和执法实践上存在显著差异。

对比维度

欧盟 (GDPR & ePrivacy Directive)

中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 - PIPL)

核心法律依据

GDPR 和 ePrivacy Directive 共同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 是核心法律,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共同构成监管体系。

同意的法律基础

“同意”是六个合法性基础之一。对于非必要Cookie,几乎总是需要依赖“同意”。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依赖“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作为处理数据的依据。

“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合法性基础。PIPL未将“合法利益”作为独立的合法性基础,使得“同意”的重要性在中国法下更为突出。

同意的标准

要求“明确、自由、知情、具体”的同意。禁止捆绑同意和预勾选行为。

同样要求“自愿、明确”的知情同意。PIPL特别强调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信息、跨境传输数据等场景下,需要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Separate Consent),这比GDPR的一揽子同意要求更严格。

敏感信息定义

定义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如种族、政治观点、健康信息等。

PIPL定义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范围与GDPR相似但略有不同。

数据主体权利

规定了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可携带权等权利。对数据主体访问请求(DSAR)的响应时限通常为一个月。

同样赋予了个人知情、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对于请求的响应时限要求为“及时”,未规定具体天数。

处罚力度

最高可处以2000万欧元或企业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最高可处以5000万人民币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域外效力

只要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控其行为,无论企业实体在何处,均适用GDPR。

同样具有域外效力,适用于在境外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

四、 现实差异与专业建议

对比中国与欧盟的法规, 欧盟表述的更加细化,然而,中国的PIPL在某些方面(如“单独同意”)提出了比GDPR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但现实中,对于中国企业互联网业务经营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几家会特别声明以及寻求用户的授权,以获取存储在用户终端上的“cookie”或其他标识性的信息。这与中国企业的经营模式非常相关,中国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依赖于广告与流量变现,将用户存储在终端的标识性信息,作为特征提供给第三方电商平台,其实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一种变现手段。但这其实无论按照中国大陆,还是欧盟的法律,都是不合规的。

谷歌在法国遭受的巨额罚款再次证明,欧盟监管机构对于用户数据隐私,特别是通过Cookie实现的在线追踪,持有极其严肃和严格的态度。合规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践以用户为中心的透明度和控制权。

对于跨境运营的企业,我们的专业建议如下:

  1. 避免“一刀切”的合规策略:必须根据不同法域的具体要求,设计和调整Cookie同意管理和数据处理流程。千万不要直接将中文互联网的产品直接迁移到海外经营,以避免合规方面的“水土不服”。

  2. 以最高标准为基准:在设计全球隐私合规框架时,建议以要求最严格的法规(如GDPR和PIPL)为基准,并针对不同地区进行微调。

  3. 重视用户体验设计(UX):合规的Cookie Banner和隐私设置中心不应被视为法律负担,而应通过清晰、友好的用户体验设计,来建立用户信任。

  4. 定期进行隐私影响评估:定期审计数据处理活动,特别是涉及Cookie和第三方追踪技术的应用,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和监管实践。